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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363号

发布时间:2025-01-06 23:16:03 人气: 来源:行业新闻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49号北部湾壹号雅苑海悦阁二单元****号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49号北部湾壹号雅苑海悦阁二单元****号的北海十二星座酒店有限公司(美团线上平台经营店铺名称为“北部湾一号摩羯座电竞主题海景酒店”)进行全方位检查,该酒店对外正常营业,持有《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酒店未入住的6个房间,发现房间内的电脑主机外壳均未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该酒店法定代表人梁景萌的丈夫赵**陪同检查时表示该酒店共有14个房间,房间内共摆放有20台电脑,其他房间电脑主机外壳也未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6日从淘宝网上店铺采购20台电脑,由店铺商家组装完成后整机发货,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主要供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成的整机,该批电脑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要不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号),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科技类产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计算机(0901),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另查实,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酒店客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当事人在美团等第三方线上平台经营的“北部湾一号摩羯座电竞主题海景酒店”店铺页面关于房型标题及详情介绍均发布有电脑配置、电竞设施、影音体验等详细图文介绍,虽不能确定消费者入住酒店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但当事人所购置的电脑用于经营性活动并作为销售卖点。因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4.《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购物平台淘宝网供货商相关交易订单截图1份;该酒店在线上平台经营店铺的相关图文广告截图1份;

  6.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要不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本局于2024年10月08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 324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签收上述文书时当面口头提出需要陈述申辩,并于2024年10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

  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是:在采购本批次电脑主机之初已和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由于供应商的失误或欺诈行为,导致提供给当事人的部分主机外壳未获得国家强制3C认证。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与供应商取得联系,更换酒店客房内所有不符合3C认证标识的电脑主机。同时,在我局介入调查期间,当事人全力配合,如实提供了所有相关的采购合同、往来凭证等资料,以证明当事人并非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此外,目前当事人具体负责人赵**刚确诊为重症肌无力,以及赵**之父亲脑溢血半身不遂已二十余年,家中小孩年幼,酒店的营收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收入有限,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恳请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店的真实的情况,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目前当事人所经营的酒店房间内配置的电脑主机箱外壳均已粘贴有“3C”认证标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交易单据,自我局立案调查并下达整改通知后,当事人已积极与采购供应商联系更换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产品,整改工作已落实到位。同时,根据酒店负责人赵**提供的医院病例显示,其本人患有重症肌无力眼肌型疾病,后续治疗费用高,酒店的营收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收入有限,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

  经集体讨论,综合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以及复核真实的情况,虽当事人已积极按要求做好整改,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是既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或免除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国家规定有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具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倍数)”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